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
服务类型:公共安全
所属单位:喀左县安全监督管理局
事项名称: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
事项编码:759134303/xk-001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承诺类型:承诺件
承诺时间:20个工作日
办事部门:喀左县安监局行政审批股、监管二股
办事地点:喀左县大城子街道湖南路190号
首问责任人:孙凤辉 王安华
联系电话:4832002
监督电话:4832002
是否收费:否
收费标准: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法定依据
法定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于2013年9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申请材料
1.以书面形式提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 ;
2.经营烟花爆竹场所周边安全条件说明;
3.主要负责人,销售人员培训相关证件;
4.安全管理制度、职责、操作规程;
5.烟花爆竹专项经营应急预案。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申请条件
1、主要负责人、销售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知识培训,考试合格。
2、实行专店销售(店内不得销售其它任何商品)。
3、专店场所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房屋结构、材质和门窗必须安全牢固,防火、防盗,保持安全通道畅通。
4、专店经营场所不应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5、专店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专店,周边10米范围内无明火设施使用。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6、专店要配备2只以上的灭火器及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室内的电器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对易产生火花的照明灯、电门箱(刀闸开关)等要安装防爆灯罩或防护设施。
7、专店内货架摆放高度不得超过2米,有封闭的柜台,且货架与柜台间留有足够的距离。最大存药量不超过300千克。
8、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许可范围只可烟花爆竹)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9、经营场所所有权为自有的提交产权证复制件,若租赁的除提交租赁协议外,还应提交出租方产权证复制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