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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决策可能影响生态需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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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都有啥? 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事项 将制定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重大行政决策的适用主体主要是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也包括县级以上政府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等。 为了便于把握重大行政决策,《规定》列举出四类事项属于重大决策: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或者调整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各类总体规划及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涉及民生保障方面的重大资金安排,政府融资举债,对本地区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国有资产处置;制定、调整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教育、住房、劳动就业、公用事业收费与公益性服务价格等涉及民生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本地区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这四类事项都具有重大行政决策的典型特征,为把握重大决策的基本范畴奠定了基础。 作为决策机关,县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将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确定本行政机关的重大行政决策具体事项,制作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省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决策目录类似于“权力清单”,凡是对列入目录内的事项作出决策的,都要依照《规定》履行法定程序。 公众咋参与重大行政决策? 通过座谈会、听证会、调查、公告等方式征求意见 《规定》要求,在拟定决策方案过程中必须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可以采取协商对话会、座谈会、听证会和开展民意调查等方式广泛吸收公众参与。

公开征求意见应当通过官方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告决策方案草案,征求意见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15日。 直接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应当注重利害关系群体的代表性和均衡性;委托第三方开展民意调查的,受委托的机构应当具备资质条件和社会公信力。 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予以采纳,并形成公众参与反馈意见汇总和处理情况书面说明。 在决策事项涉及的有关问题专业性、技术性较强,需要对科学性、可行性等做深入研究的情况下,还要履行专家论证程序。 啥样情况需要风险评估? 可能对社会稳定、生态造成重大影响或引发较大财政风险的 不可回避,在政府及其部门所进行的重大行政决策中,有的决策可能会带来比较大的负面影响,这就需要在决策前进行风险评估。 对此,《规定》明确,决策承办单位认为决策事项可能对社会稳定、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引发较大财政风险的,应当进行风险评估,或者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专业机构开展第三方评估,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应当对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和中小企业、居民的承受力及其他不稳定因素进行排查,判定风险程度,提出防范风险、增强可控性建议;开展生态环境风险评估的,应当判定环境影响程度,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有效措施,并对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科学论证和预判;开展财政风险评估的,应当对公共财政资金的投入和预期效益、收益期限、财政承受力及政府债务风险等进行精确分析,判定风险程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根据风险评估报告,决策执行存在较大或者重大风险的,决策机关应当在采取有效防范对策、调整决策方案并降低风险后再决策。

不履行决策程序咋办? 未履行决策程序进行决策并实施 监察机关将倒查责任 对于决策程序,《规定》指出,决策承办单位应在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策事项前,提交决策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请决策机关集体讨论。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提请决策机关对决策事项进行集体讨论决定。

未经集体讨论的,决策机关不得决策。 决策程序的履行情况应当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作为决策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对于决策机关未履行决策程序做出决策的,由决策机关的本级或者上级政府责令其撤销或者予以撤销,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未履行决策程序进行决策并组织实施,导致发生严重不良社会后果的,由监察机关进行责任倒查,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承担民意调查、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论证、风险评估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出具严重违反科学规律或者客观事实的专业报告的,由决策机关或者决策承办单位纳入诚信考核记录,公开取消其决策参与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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