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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信访稳定风险评估制度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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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文件

辽委办发〔2009〕33号

    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

    《关于建立信访稳定风险评估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9月3日

关于建立信访稳定风险评估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突出问题,促进改革发展稳定,加快推进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现就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建立信访稳定风险评估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信访稳定风险评估制度的重要意义

    信访稳定风险评估制度,是指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重大决策事项在出台或审批前,对可能影响信访稳定的因素开展科学系统的预测、分析、论证和评估,从源头上预防、降低、控制和应对可能产生的信访稳定风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1.建立信访稳定风险评估制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对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进行信访稳定风险评估,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从源头上倾听民声,从政策上反映民意,从制度上保障人民利益,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是落实中发〔2007〕5号和辽委发〔2007〕10号文件精神的具体体现,是实现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目标的现实需要,有利于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因素,保持社会稳定,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2.建立信访稳定风险评估制度是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执政能力的重要举措。对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开展事前科学系统的预测、分析、论证,广泛征求意见,进行稳定风险评估,使制定的各项政策能够立足现实、着眼长远,既符合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又切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客观实际,有利于各级党委和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提高执政能力、改善执政方式,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3.建立信访稳定风险评估制度是预防和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重要保证。定政策、作决策不尊重客观规律,不符合本地区实际,损害人民群众利益,是引发信访问题的重要原因。对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进行信访稳定风险评估,始终把人民赞成不赞成、拥护不拥护、满意不满意作为检验党委和政府决策正确与否的根本标准,有利于查找造成信访问题的原因,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信访突出问题,有利于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人与人的和谐。

    二、实施信访稳定风险评估应坚持的原则

    1.坚持“谁决策、谁评估、谁负责”的原则。各地区、各部门对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由决策单位负责组织有关人员,按照信访稳定风险评估程序认真开展评估,并对评估的全面性、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负责,确保信访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在最终决策中的正确运用。

    2.坚持依法评估的原则。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进行信访稳定风险评估,评估时既要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又不能擅自突破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3.坚持充分尊重群众民主权利的原则。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走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调动群众参与信访稳定风险评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使决策最大限度地反映不同群体的合理诉求。

    4.坚持维护群众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并重的原则。要正确把握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现阶段群众的共同利益和不同群体的特殊利益的关系,做到既维护群众的眼前利益又符合群众的长远利益。

    三、实施信访稳定风险评估的范围和内容

    1.涉及城市发展和管理方面的有关重大决策事项。区划调整、旧城改造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土地征用、规划变更、重大建设项目立项、拆迁补偿安置;城市居民住房、医疗、教育、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重大改革;对于未列入价格听证范围、涉及增加企业和居民负担的价格及收费标准重大调整。

    2.涉及国企改革方面的有关重大决策事项。国有企业重组改制方案,涉及国有产权转让及人员分流、人员安置、职工内欠偿还等事项;国有企业关闭和破产中的资产处置、人员安置、职工利益保障。

    3.涉及“三农”方面的有关重大决策事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农村土地置换;项目建设和村镇规划中的农民土地征用、补偿及安置;农民工的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障;合作医疗、计划生育等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事项。

    4.涉及重点项目建设方面的有关重大决策事项。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居民安置和移民安置;可能影响居民生产生活环境等方面的工程选址。

    5.涉及社会保障和社会事业方面的有关重大决策事项。教育收费标准的调整;低保、抚恤、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计划生育等方面社会保障政策的重大调整。

    6.涉及机构改革方面的有关重大决策事项。机关和事业单位改革中的人员分流安置、资产处置、社保关系、职工待遇调整;管理机构的下放或上收。

    7.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有关重大决策事项。环境保护方面的收费标准制定和调整;可能造成环境现状改变或较大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建设。

    8.其他涉及群众利益的有关重大决策事项。

    四、实施信访稳定风险评估的程序及办法

    1.确定评估事项,建立评估组织。决策单位要根据评估范围确定评估事项,明确一名领导同志负责,会同信访部门、维稳部门和政策内容涉及单位人员,也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专家、法律工作者、社会知名人士、利益相关群体代表,组成信访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组,制定评估方案,并组织实施。

    2.公布评估事项,广泛调查民意。信访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组按照评估方案,就拟决策事项向社会或实施地区进行公告、公示,广泛宣传,让群众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要深入实地、深入群众,采取发放征求意见表、设立征求意见箱、召开座谈会、开通热线电话和电子信箱等方式,多途径、多渠道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特别是要注重征求直接利益群体的意见和建议。要注意发挥社会调查组织或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要及时收集、归纳和整理,真实完整地反映广大群众的意愿。

    3.组织召开会议,深入分析论证。信访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组在充分调查民意的基础上召开分析论证会,邀请有关人员、相关专家及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群众代表参加,群众代表人数应占有一定比例。群众代表的产生应符合公开、公正、客观的原则。分析论证会的程序和要求是:决策单位对拟决策事项进行说明,信访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组反馈民意调查情况,与会人员进行深入讨论、协商沟通、分析评议和科学论证,使分析论证的过程成为统一思想认识的过程、了解民意的过程。

    4.形成评估报告,确定风险等级。信访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组要根据分析论证意见,形成信访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由工作组全体成员签名后提交决策单位,内容包括拟决策事项、评估过程、评估结论、评估依据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并按照重大风险、较大风险和一般风险确定风险等级。其中,重大风险的标准为:多数群众利益受到损害,或虽符合群众长远利益但超出群众目前心理承受能力和实际承受能力,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较大风险的标准为:虽然拟决策事项正确,但部分群众不理解、不支持,可能引发一般群体性事件和比较严重的信访问题;一般风险的标准为:绝大多数群众赞成或多数群众赞成,同时提出需要引起重视和妥善解决的实际问题,可能引发一般性的个别信访问题。

    5.审查评估报告,落实应对策略。决策单位将评估报告提交有关职能部门,由职能部门会同同级信访部门审查评估报告。对存在重大风险的拟决策事项,应终止或暂缓决策;对存在较大风险的拟决策事项,应对决策方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做好解释工作,取得群众拥护和支持后,再进入决策程序;对一般风险的拟决策事项,应在充分考虑群众的意见、解决存在的实际问题基础上,按照决策权限研究决策,付诸实施。

    6.建立备案制度,发挥监督作用。决策单位将评估报告提交职能部门的同时,要报上级信访部门备案。上级信访部门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应在一周内将意见或建议反馈决策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直接组织复评。复评的程序与要求同上。

    7.全程跟踪实施,不断改进完善。决策事项经评估完成付诸实施后,决策单位要注意听取社会公众特别是信访部门的评价意见,及时发现新的风险隐患,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确保决策事项顺利推进。决策单位、信访部门和维稳部门,要坚持对决策事项进行全程跟踪、动态检查和评价,对在工作推进期间发现的新风险隐患,要从实际出发调整对策,研究制定化解预案,保证重大决策事项涉及的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五、实施信访稳定风险评估的有关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信访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要把信访稳定风险论证和评估作为重大事项决策的必经程序,同步进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主要领导对信访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级信访联席会议是信访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领导机构,要落实专门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在对领导班子以及领导干部进行政绩考核时,要将开展信访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党委、政府督查部门要将开展信访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纳入督查、督办范围。

    2.高度重视评估成果的运用。各级党委、政府和重大决策事项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对重大事项的审批工作严格把关,将信访稳定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审批重大事项的主要依据之一。对未经信访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事项不予受理审批;对经信访稳定风险评估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事项,不予批准实施或暂缓实施。

    3.切实发挥信访部门的监督作用。各级信访部门要积极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单位组织的信访稳定风险评估,及时提出意见或建议,充分反映民意,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充分体现评估工作公正、公平的本质特征。要结合工作实际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抽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对信访稳定风险评估制度的执行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工作建议或责任追究建议。

    4.严格实行行政问责。凡对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不进行信访稳定风险评估,或在信访稳定风险评估中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造成决策失误,引发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给改革发展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决策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依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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