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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精神卫生中心(辽宁省第三人民医院)设立沈阳分院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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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办发[2012]2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2]2492号)及《辽宁省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辽发改投资〔2013〕734号)等文件精神,受辽宁省精神卫生中心(辽宁省第三人民医院)委托,辽宁维信社会风险评估有限公司就“辽宁省精神卫生中心(辽宁省第三人民医院)设立沈阳分院区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现将相关事宜予以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辽宁省精神卫生中心(辽宁省第三人民医院)设立沈阳分院区项目
二、项目概况
建设地点位于沈阳市和平区砂阳路260号,现辽宁省卫生健康监督中心;沈阳市和平区集贤街79号,现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业务楼。将辽宁省卫生健康监督中心办公楼改造为综合病房楼,将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业务楼改造为综合业务楼,并在园区内新建污水处理站、消防水池与消防水泵房。
项目建成后悬挂牌匾为“辽宁省第三人民医院心理咨询与治疗中心”。将承担全省精神心理疾病的预防、治疗、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健康指导、心理危机干预、法医司法精神病鉴定等任务,集辽宁省精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辽宁省精神卫生中心法医司法精神病鉴定所、辽宁省心理危机干预中心、辽宁省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辽宁省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指导中心于一体。
其中诊疗科目为“心理咨询,心理健康指导,睡眠治疗”等,业务范围不涉及严重精神障碍、强制医疗治疗对象、精神疾病合并传染病治疗对象。
三、项目实施主体
建设单位:辽宁省精神卫生中心(辽宁省第三人民医院)
联系人:张广建
联系方式:13464107970
四、评估机构
名  称:辽宁维信社会风险评估有限公司
联系人:安先生
联系方式: 13940090831
五、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
受本项目直接影响或间接影响的企业、学校、居民及其他组织等。
六、征询事项
本公示将就以下诸项征询公众意见及建议:
1. 您所在地区处于本项目的哪个方位
2. 您对本项目的了解程度
3. 您是从什么渠道得知本项目信息的
4. 对于本项目主体的经营项目最想了解哪些方面
5. 您认为本项目建设过程中会对您的生活带来哪些影响
6. 您认为本项目建成后会对您的周边产生哪些影响
7. 对于本项目您还有哪些疑问,意见和建议。
六、公示说明
1.公众对本公示的信息反馈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进行;
2.自公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项目实施主体和评估机构为公众提供与项目相关的资料查询服务;
3.公众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建议、意见,可在此公示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实施主体或评估机构提出。
                                                                                                                              2021年 9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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