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气信息获取中……
企业邮箱
更多>> 联系方式
  • 辽宁维信社会风险评估有限公司
  • 电话:024-22742781
  • 邮箱:wp@lnwxpg.com
  •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90号
  • 在线QQ:
当前位置:首页 » 详细信息 详细信息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2号

点击:24521 次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0〕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做好土地征收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要求,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辽宁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是指征收一般农用地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之和,其他地类以综合地价标准为基础按以下系数调整: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降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二、被征收土地上有附着物和青苗的,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要另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林木补偿费除外)由各设区的市政府制订,报省政府备案。青苗补偿费按征地时当季作物的产值价计算。

三、依法征收农民家庭承包土地的,征地补偿费的80%归被征地农户,20%归集体经济组织;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以及实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征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或使用。

四、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使用期为1年的,补偿标准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5%;使用期限为2年的,补偿标准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20%。

五、建设项目经批准使用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比照该区域内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补偿。

六、《辽宁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过去省及省以下各级政府制定的有关征地补偿标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七、对《辽宁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实施以前,已按法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征收的土地(含2009年经批准新开工建设的国家、省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用地),仍按原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执行。

八、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每3年调整一次,由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调整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一?年一月七日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新闻动态 | 公示公告 | 业务领域 | 业绩展示 | 企业文化 | 人才培养 | 相关政策 | 互动平台 | 联系方式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90号  邮箱:wp@lnwxpg.com  传真:024-22742783  移动电话:13591633866  电话:024-22742781
CopyRight © 辽宁维信社会风险评估有限公司 . All Right reserved. 未经允许 不得转载  辽ICP备19015861号-1   逐日科技